

2024.12.02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廠商辦理會議與展覽及國外與本市參展申請補助計畫
公告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14年度獎勵廠商辦理會議與展覽及國外與本市參展申請補助計畫
(一)受理申請時間:公告日至114年10月31日,並最遲須於補助會議、展覽、 參展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申請文件郵寄之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 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公告日起算45日內即舉辦者或參展者不受前述 說明之「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之限制,惟仍須於「首日之前5日提出 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會議、展覽、參展其首日需介於: 113年12月1日至114年11月 30日。
(三)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 退件。 (四)114年度補助款用罄即截止申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 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